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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服务承诺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作风,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治区行政机关效能考评工作细则》、《自治区商务厅效能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厅及各业务处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厅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承诺首问服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接待,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确保申办事项有满意结果。
(二)承诺即时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服务对象。经核实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三)承诺规范服务。将《商务厅政务公开事项汇编》在厅网“商务厅效能建设”专栏上面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照《汇编》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
(四)承诺高效服务。要高效便捷、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服务对象的办理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和时限,确保高效办理,让服务对象满意。
(五)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六)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洁奉公,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第五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厅效能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二)定期通报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在“新疆商务”网及办事大厅公布承诺内容,接受社会和企业的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机关形象。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效能考评工作办公室投诉电话:0991—2865537。
第六条 违反承诺制的处理
(一)核实查证违诺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核实查证违诺第二次,由厅效能办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核实查证违诺第三次,调离工作岗位,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四)核实查证违诺三次以上,按《自治区商务厅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处理,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五)核实查证处室有三人次以上违诺的,该处室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单位,处室领导不得评为本年度优秀公务员。
第七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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