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文件精神,培育扶持和保护新疆老字号企业,规范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保护老字号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老字号企业品牌价值和文化内涵,建立新疆老字号动态管理机制,促进老字号在保护传承中创新发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老字号(xinjiang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新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是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物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和推进新疆老字号的认定、保护、传承工作。根据全区老字号企业发展状况,定期组织开展新疆老字号的评审认定工作。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新疆老字号的申报受理和推荐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推广、促进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新疆老字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开展认定评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对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从事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可以申请认定新疆老字号。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一)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二)品牌创立30年(含)以上;
(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新疆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国内资本(含港澳台)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所在市(地)商务部门的推荐申报文件;
(二)《新疆老字号申报表》;
(三)企业综合情况说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目前规模、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2.企业品牌(商号、字号)创立时间及发展历程介绍(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记录,历史档案记录,出版的报刊杂志的报道、广告、启示以及可以考证的历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业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企业历代传承的特色产品、技艺和服务介绍;
6.创始人、传承人情况介绍及证明材料;
7.企业文化内涵和获得的社会荣誉介绍及证明材料;
(四)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专有技术)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针对上述材料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六)商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自治区商务厅发布开展新疆老字号认定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告;
(二)企业申请:符合新疆老字号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州、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三)初审: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必要时可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考证与确认,初审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四)认定评审:自治区商务厅组织专家召开专题评审会,对初审后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自治区商务厅审议,形成拟认定结果。
(五)公告公示:自治区商务厅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新疆老字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投诉、申诉与复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投诉,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商务厅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申诉材料。自治区商务厅在收到投诉、申诉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复议,并根据复议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七)认定决定:对拟认定为新疆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认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自治区商务厅做出认定为新疆老字号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八)立卷归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整理,建立新疆老字号名录及档案,立卷归档备查。
(九)核发牌匾证书:对通过认定的新疆老字号企业,由自治区商务厅颁发牌匾和证书。
(十)新疆老字号评审与认定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参与新疆老字号认定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工作,保守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新疆老字号持有人的权利
(一)经认定的新疆老字号持有人,可在相应产品、技艺、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中规范使用新疆老字号标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二)新疆老字号企业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维护新疆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 新疆老字号持有人的义务
(一)收集、保存代表单位历史传承的档案、实物、资料以及在生产、服务中形成的具有责任追溯、司法证据等价值的文件、原始记录和电子数据,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国家档案法规、标准、政策的要求;
(二)为独特技艺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积极开展展示宣传活动;
(四)向所在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护与促进
第十一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是新疆老字号标识的权利人,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自治区商务厅依据本办法授予获认定企业新疆老字号官方标识使用权并颁发新疆老字号牌匾。新疆老字号标识的样式和使用规范由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公布。各地、州、市商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新疆老字号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新疆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新疆老字号标识。
新疆老字号企业在使用新疆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新疆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品牌管理,依法打击侵犯新疆老字号名称权或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新疆老字号形象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旅游景区、城市商圈聚集发展,有效利用节庆活动、展览、电商平台、媒体等,宣传新疆老字号品牌,展示新疆老字号技艺,促进其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老字号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商务合作等服务。与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老字号企业、传统工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新疆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由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十六条 新疆老字号持有人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在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经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部门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一)单位名称变更;
(二)经营地址变更;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四)企业股权变更;
(五)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六)企业灭失;
(七)其它重大变更。
对老字号企业发生重大变化后已经不符合新疆老字号认定条件的,经核实确认后,自治区商务厅可暂停或取消其新疆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新疆老字号持有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后,由所在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整改效果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暂停或取消相应的新疆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两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变相买卖或转让“新疆老字号”品牌、标识的;
(四)连续两年未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新疆老字号称号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相关企业和品牌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疆老字号。三年内无其它不良记录和行为,且已肃清不良影响的,可重新申报新疆老字号。中华老字号被商务部撤销的,自动失去新疆老字号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新疆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新疆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疆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对新疆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新疆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新疆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认定的新疆老字号及新疆老字号企业。未被认定为新疆老字号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新疆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新疆老字号标识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新疆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标识设有标准色3色、标准组合4种供企业选用。推荐使用第一种“新疆老字号”2色标识。新疆老字号标识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色彩、标准组合详见附。
第六条 新疆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新疆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新疆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新疆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新疆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新疆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制作和颁发新疆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新疆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新疆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或放置于新疆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移出新疆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新疆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自治区商务厅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新疆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新疆老字号标识;新疆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自治区商务厅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新疆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新疆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但须按照《新疆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字号标识标准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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