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商务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商务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为增强裁量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建议: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自治区商务厅法规处(邮编:830049)
电子邮箱:18129490416@163.com
传真:0991-2886096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6日
请在邮件、传真或信封首页注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