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方案
一、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定依据
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第五条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
二、申报资质认定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且避开受环境威胁的地带、地段和地区;
(三)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回收、信息管理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规定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三、资质认定流程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2020第2号)有关规定,资质认定按企业提出申请、自治区评审认定的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申请企业章程;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6.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7.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8.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10.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资质认定程序
1.材料审核。自治区商务厅收到企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的申报资料后在系统受理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评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或出具不予受理的告知。
2.现场专家评审。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验收评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要求,切实提升疫情防控中为企业群众办事和服务保障便利化水平,在征求专家组意见后,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专家评审,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对数据基础上,以视频连线方式为主查看现场。根据专家组意见,必要时,由专家组委托1-2名专家进一步实地查看确认。专家评审后出具现场验收评审意见。
3.公示。根据专家组给出的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自治区商务厅官方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治区商务厅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外公布结果。
4.作出认定决定。经公示对申请无异议的,自治区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自治区商务厅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三)申请方式
申请企业注册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bfqc.scjss.mofcom.gov.cn/)”完成信息填写并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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