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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公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20号令)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为方便公众查询,现将我区(不含兵团)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自治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
自治区商务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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