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 新疆商务厅 发布时间: 2024-09-04 18:2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本文

关于公开征求《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建设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推动我区利用外资扩量提质,助力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前期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起草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9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自治区商务厅(外资处)。

联系人:黄群

话:0991-2850407

箱:1399537681@qq.com

附件:《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商务厅

               202494

附件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

投资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加快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进一步做好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鼓励外资项目落地、促进外资企业发展,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打造亚欧大陆产业链合作的重要节点,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形成特色明显竞争力强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努力打造促进中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实施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保护、服务、促进等活动。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章 投资保护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自贸试验区各片区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目录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

第五条 制定自贸试验区内涉及经营者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六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制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第七条 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按规定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本地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积极吸引外资。

第九条 加强外商投资领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和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民法院对外商投资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对于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侵权惩罚性赔偿。

第十条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各片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通过网站、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 定期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外籍人士在疆生活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便利化服务。优化外商出入境居留服务,创造更便捷、更高效的出入境环境,提高外籍人士在疆融入感和获得感。

第十三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建立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根据外籍人士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创业、就业、生活等实际需求,整合人才认定、工作许可、职业资格比照、创办企业、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服务事项,探索推出多事项综合办特色服务。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鼓励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多渠道融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各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外资企业信息,推动开展银企对接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及时受理解决本区域外商投资企业各种投诉。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建立外商投资跨部门信息共享、业务联动机制,依法容缺受理、并联审批,最大限度简化企业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能评、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实施台账管理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对列入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通过建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跨境资金收付、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国际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十九条 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检查,科学合理设定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执法检查频次,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统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 支持围绕自贸试验区各片区重点产业领域建设外商投资企业集聚园区(国别产业合作园区),在用地、金融、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建设一批具备国际化企业承载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国际化产业园区。

第四章 投资促进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支持作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鼓励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合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加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培育,建立外资总部集聚区。跨国公司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人员出入境、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融资、贸易物流、物品通关等便利化政策。

第二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政策兑现窗口,建立绿色通道和专项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兑现,确保政策兑现落地。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主动向企业宣传介绍政策,扩大政策的知晓度、享用度,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持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签署委托协议的招商公司、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外资招商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中介及机构,按引进符合条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到位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所需资金可由地(州、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结合实际按比例承担,涉及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会同地(州、市)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奖励对象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认定。

第二十六条 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

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采取政府雇员、聘请招商顾问、挂职交流等多种方式吸引高素质专业人才,推动投资促进机构专业化建设。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促进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常态化赴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依托重要展会平台,开展投资中国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重点投资促进活动。组织国际产业投资合作对接活动,促进更多项目洽谈签约。所需资金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承担。

第二十八条建立并完善外商投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外资项目尽快转化为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增量指标,进一步提高引资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4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