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
出口管制条例》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24年9月1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了第79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商务部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的最新要求,现就做好我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准确把握出口管制范围
《条例》共六章50条,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熟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准确判别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规定,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二、严格履行许可程序,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规定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条例》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材料。未经许可,出口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口两用物项,不得超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范围出口两用物项,不得出口禁止出口的物项。进口商、最终用户应当严格遵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改装、改变、转移相关物项用于非民用用途,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确需改变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等已批准的许可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三、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有效防范化解贸易风险
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可能面临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主动识别敏感用户、敏感用途等易发生违规风险的业务环节,提升对境外实体非法采购的警惕性,有效防范和化解贸易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2024〕792号)
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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