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外资研发中心在自贸试验区集聚,按照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新商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并借鉴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出台和实施的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及先进做法,结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研究出台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4章23条。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列明了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目的和依据、支持对象和部门职责。第二章为申请认定,共4条,明确了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条件,申请材料,认定流程,资格管理。第三章为综合支持,共13条,指出了从跨境研发通关便利,跨境金融服务便利,人才引进与培养、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登记注册便利、环评和用地要素保障、产学研合作、参与政府项目、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流动、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其他支持等13方面对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支持。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界定了港澳台投资者适用、试行期限及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