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查获走私冻品由地方归口处置的通知》(署财函〔2019〕30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做好走私冻品处置工作,结合当前商务工作的新形势新变化,自治区商务厅联合财政厅、乌鲁木齐海关修订并重新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走私冻品处置管理办法》(新商规〔2025〕2号)。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走私冻品和无害化处理的概念。第四条至第五条,划分了商务厅、乌鲁木齐海关,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乌鲁木齐海关各级海关职责。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范了查扣取证、移交运输、检验检疫、无公害处置等工作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提出了冻品处置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七条指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施行后,原来发布的《管理办法(暂行)》(新商规〔2020〕1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