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充分发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平台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外资研发中心在自贸试验区集聚,按照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方案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号)《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新商发〔2023〕31号)等文件精神,并借鉴北京、上海、四川等地出台和实施的鼓励外商投资有关政策及先进做法,结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研究出台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条至第三条,列明了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目的和依据、支持对象和部门职责。第四条,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应当符合的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六条,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的流程。第七条,外资研发中心的资格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且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0天内,申请单位可按照本办法提出复审,审核合格后继续获得外资研发中心资格,并享受相关政策。第八条,跨进研发通关便利。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自治区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基因生物、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符合要求的给予检疫审批便利化。第九条,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外资研发中心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为外资研发中心员工提供相关跨境金融服务便利。第十条,人才引进与培养。外资研发中心聘雇的留学回国人员,高端、紧缺急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一条,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外资研发中心邀请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申请换发多次入境有效签证;未持签证来华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口岸签证入境。第十二条,登记注册便利。符合条件的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入驻企业适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登记方式。第十三条,环评和用地要素保障。外资研发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障外资研发中心的合理用地需求。第十四条,产学研合作。外资研发中心可以与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共建实践基地、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数据共享平台等协同平台。第十五条,参与政府项目。研发中心可以参与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鼓励和支持外资研发中心承担各级科技任务,提高项目申报便利度。第十六条,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外资研发中心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依法查处打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违法行为。第十七条,数据流动。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财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十九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外资研发中心开展科技创新、从事基础和前沿研究提供金融支持。第二十条,其他支持。经首次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可享受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资领域项目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界定了港澳台投资者适用、试行期限及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