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规范我区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和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系统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和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疆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商务行政执法实际,学习借鉴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外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经验做法,法规处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和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和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69号)。
三、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山东、宁夏等省、自治区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具体做法,结合我区区情实际,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用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
《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基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法规处于2023年8月书面征求了自治区各地(州、市)商务局意见,各单位共提出意见建议0条,于厅官网征求公众意见,收到意见建议0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征求意见稿)》包括裁量权遵循原则、类别、具体情形以及处罚实施规范等17条内容。所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共分为20项98条,梳理商务领域行政权力运行适用依据,针对商业特许经营、拍卖、汽车报废车、单用途预付卡、零售商促销、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机电招投标等20项管理内容,经细化具体危害情节及对应处罚内容,完善形成此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