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各地州市商务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乌鲁木齐海关各隶属海关(筹)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附件一)精神,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为企业出具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凭有效期内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帐)册设立(变更)手续。9月1日前已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二、根据加工贸易联网管理工作的要求,全国统一启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新版系统继续延用原系统网址,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登录管理端http://jmsa.ec.com.cn/govjmdc/;企业登录企业端http://jmsa.ec.com.cn/jmdc/。管理端和企业端用户可凭原系统账号登录新版系统。
三、自治区商务厅机电和科技产业处负责管理和新增自治区管理端用户(自治区各地州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有加工贸易业务办理需求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和降低企业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办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为由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为便于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自治区商务厅机电处制订《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办事指引》(附件二)。
六、乌鲁木齐海关各隶属海关(筹)办事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6年56号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加工贸易业务。
七、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在使用新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可直接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7870108、01065198436。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附件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办事指引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6年56号公告》
自治区商务厅 乌鲁木齐海关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办事指引
一、 办理对象:
1.进出口经营企业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3.人员、设备、厂房齐全的正规加工企业
二、 办理单位:
1.企业所在地自治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2.企业所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
三、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企业端,填报并提交成功后打印的“XX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格4份。该表格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四、 办理单位工作程序
1.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
2.在3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实地考察,是否具备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必需的人员、设备和厂房;
3.在企业“XX年度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上明确签署意见说明是否通过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加盖公章,向企业返还3份,留存1份;
4.登录“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系统”管理端录入企业是否通过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并上传数据;
5.完成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向自治区商务厅和属地海关各提交1份办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