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3月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3月修订)

为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修订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及《通知》相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通过登录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s://swt.xinjiang.gov.cn)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也可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疆商务”公众微信号等媒体获取。

2.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商务厅506办公室和403档案室查询,电话:09912859036;或到新疆档案馆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务厅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办公室

工作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

联系电话:09912859036

传真号码:09912860255

电子邮箱:swtzwgk@swtmail.xj.gov.cn

(二)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商务厅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三)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商务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以到商务厅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2.递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现场申请、邮寄信函、在线申请等三种方式向商务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当面递交的,请到商务厅办公室递交;通过邮政寄送方式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商务厅办公室;在线提交的,可将《申请表》发送至商务厅政务公开专用邮箱。

3.申请处理。《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商务厅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商务厅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

4.申请答复。公开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息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商务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商务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相应渠道。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

商务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根据《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条例》规定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