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220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舍亚辉代表:
您在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的《关于高位推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建设新疆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国务院于2023年10月印发《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批复设立中国(新疆)自贸试验区,赋予新疆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为新疆推进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
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区有利于更好发挥新疆自贸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协同创新、协调发展。目前,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中浙江、安徽、重庆、山东、广东、江苏等6个自贸试验区开展了联动创新工作,多数在获批3-5年后启动。为高水平、高质量推动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部署安排,当前我们主要聚焦乌鲁木齐片区、喀什片区、霍尔果斯片区启动建设工作,落实好《总体方案》中提出的改革试点任务,待2024年以后,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实际,择机研究启动在体制机制灵活、产业基础好、开放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开放平台开展联动创新工作。因此,建议昌吉州按照“应复制尽复制”的原则,认真做好历年来国务院、商务部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不断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应用,切实提升本地区制度型开放水平。
感谢舍亚辉代表对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关心,并欢迎继续给予宝贵意见建议。
特此答复。
自治区商务厅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黄坤 联系电话:1859916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