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商发〔2024〕65号
新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现将《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商 务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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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 鲁 木 齐 海 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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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 政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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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自 然 资 源 厅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生 态 环 境 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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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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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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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 务 局 |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为深入落实《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精神,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进一步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优势和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促进两类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共同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开拓更大发展空间,推动两类区域改革创新。
二、统筹完善两类区域布局
(一)支持确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地区申建综合保税区、保税监管场所。
(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土地利用率高、产业发展好,确有需求的综合保税区优先扩区。
(三)推动各片区所在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兵团相关师加强两类区域规划统筹,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适当增加并优化商业、教育、医疗、公共交通、人才公寓等功能性服务设施布局实现两类区域功能互补、统筹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按需设立食堂、充电桩、停车场等必要的生产性配套服务设施,设立保障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非营利性保障服务设施。
三、统筹优化两类区域管理
(四)积极优化乌鲁木齐、喀什、霍尔果斯片区内行政资源配置,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区域叠加优势,逐步实现统筹管理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
(五)推动各片区所在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兵团相关师充分发挥管理机构作用,做好自贸试验区内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等工作,保障综合保税区有效监管和高效运作。
(六)优化企业海关信用管理,对两类区域内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企业,优先开展信用培育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提升信用等级。为两类区域内高级认证企业设置协调员,协调两类区域内疑难问题。
四、统筹用好两类区域政策
(七)推动各片区聚焦重点产业,依法依规统筹制定出台含金量高、吸引力强的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支持政策,吸引和引导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投资。
(八)优化检验检疫作业模式,加强与周边国家农产品、食品风险信息互通、检测执法互助领域合作。对自贸试验区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实施分层查验、分类监管。鼓励喀什片区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好进口资源性商品采信试点工作。
(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两类区域贸易投资便利化。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创新政务服务模式,提高企业办事便利程度。发挥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方便企业更好理解和运用两类区域政策。
(十)及时总结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创新经验和成果,支持两类区域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
(十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免税设备在免予补缴税款的情况下,用于融资抵押,同时,最终融资额度按正常情况下设备融资额度抵减应补缴税款额度予以核定。
五、统筹推动两类区域产业发展
(十二)推动两类区域立足各自优势和功能定位规划产业布局,统筹组织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着力补链延链强链,提高相互支撑和配套能力,构建更加开放的现代产业体系。支持霍尔果斯综合保税区完善能源性商品、资源性商品及大宗商品的配套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能源性商品、资源性商品及大宗商品进口加工企业招商引资力度。
(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飞机、工程机械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检测业务。推动符合新疆特色产业发展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纳入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
(十四)支持综合保税区建设保税研发中心,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设计、研发等保税服务业务。
(十五)支持乌鲁木齐片区依托装备制造业基础与综合保税区平台优势,开展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数控机床、通航装备、机动车总成及零部件等再制造业务。支持喀什片区开展零配件再制造业务;支持霍尔果斯片区开展工程机械再制造业务。
(十六)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注册在综合保税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无法实际入区的大型设备,按物流实际需要,实施异地委托监管,探索推进工程机械保税融资租赁新业态。
(十七)在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推行进口整车保税仓储“一次检测、一次运输、一体化作业”监管模式。支持在风险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设立平行进口车标准符合性整改场所。
(十八)支持符合条件的口岸型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混矿业务。
六、统筹推进两类区域改革创新
(十九)加强改革创新统筹,针对两类区域各自特点部署有助于统筹发展的改革创新任务,探索开展首创性、协同性、集成式、差异化制度创新。
(二十)支持两类区域高水平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相关开放措施,落实关税减让实施程序和原产地规则。扩大与RCEP成员国间进出口贸易规模,指导自贸片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一)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为重点继续扩大“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范围,建设“中亚国家海关AEO观摩基地”。
(二十二)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扩大试点企业规模。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新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推动措施落地见效。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全力支持、指导和帮助各地开展工作。兵团商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兵团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四)各有关州(地、市)政府(行署)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好地方和兵团,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安排,积极推动两类区域统筹发展取得实效;切实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坚持绿色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十五)各有关州(地、市)政府(行署)及兵团相关师要以两类区域统筹发展为契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区等各类国家级平台政策叠加优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系统集成性创新,推动外向型产业聚集,强化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区域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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