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制度创新成果——甘草等药食同源商品食品用途进口通关便利化
甘草等药食同源商品需以药品标准通关检验,但部分中亚国家出产的甘草主要成分(甘草苷)含量较低,无法达到进口药材标准,导致以食品用途进口甘草等药食同源商品企业长期无法进口。2024年4月,自治区商务厅会同市监、药监、海关等部门,明确进口药材(药食同源)品种、申报企业资质条件、食品用途进口甘草等药食同源商品通关政策适用范围等规定。企业进口甘草等药食同源商品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再按药品方式申报进口,只需提交《药食同源商品进口企业食品用途生产经营承诺书》,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出具《不予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告知书》后,即可按食品用途药食同源商品向海关申办进口通关手续。政策实施以来,以食品用途进口的甘草等商品通关效能大幅提升,相关企业实际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扩大了甘草等商品贸易规模。2025年12月,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出台《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